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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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公司八届二十八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
根据中国证监会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》、《上市公司治理准
则》、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》和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我们作为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,基于独立客观原则,对公司八届二十八次董事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阅及核查,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:
一、关于与安徽皖维先进功能膜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
务协议事项的独立意见
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,已事前审阅了《关于与安徽皖维先进
功能膜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协议的议案》及相关文件,经过认真讨论,对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:
1、我们对《关于与安徽皖维先进功能膜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签
订技术服务协议的议案》进行了事前审查和认可,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。
2、安徽皖维先进功能膜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关联方,
自成立以来,一直全力支持本公司的“卡脖子”技术攻关和新产品开发工作。为进一步提升公司 PVB树脂及胶片、PVA光学薄膜及偏光片
的产品性能,促进产品更新迭代,同时也为体现商业公平原则,实现公平交易,我们同意公司与皖维膜研院签订技术服务协议,并按协议有关约定支付技术服务费 687万元。
3、本技术协议开发的成果所有权归皖维高新所有,有利于公司
可持续、高质量发展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。
4、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,关联董事吴福胜、毛献伟、张正和
回避表决,本次关联交易的内容和审议程序合法、有效。
二、关于制定《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超额
利润分享实施细则》的独立意见
经核查,公司制定的 2023年度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细则,符合公
司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及相关规定,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。
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 2023年度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细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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